史金某
李某某
原告史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某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金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予以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金某负担。
审判长:周政宇
书记员:张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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