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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张连生,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史某与被告张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学明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张连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于2013年10月25日至2013年12月4日在乌达区基督教堂给被告张连生打临工,双方约定被告付原告日工资160元,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08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开庭对质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属实,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连生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拖欠原告工资50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学明
书记员:吴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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