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郝秀玲
张某某
孙某某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王志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原告:史某某,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郝秀玲,居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代表人,吴存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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