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郝秀玲
张某某
孙某某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王志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原告:史某某,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郝秀玲,居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代表人,吴存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