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台检二部刑诉〔2020〕461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0月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童某某受人雇佣,在明知“福远渔F99号”船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下,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福远渔F99号”船,将在公海过驳的冷冻动物产品和木材运至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船厂码头卸货。当晚21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在该码头当场查获“福远渔F99号”船,并查获装载的冷冻动物产品13795箱共计200余吨、木材312根。经查,上述查获的冷冻动物产品均属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动物产品,其中有三个品种的牛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共计34吨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经鉴定,上述木材价值共计647733元,其中6根为鸟足紫檀,重量共计157.95千克,价值1580元;10根为越柬紫檀,重量共计162.1千克,价值1621元;296根为交趾黄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商品,属珍稀植物),重量共计5371.1千克,价值644532元。

2019年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北京机场T2航站楼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案件来源登记表、翻译委托书、台州市海关复函、情况说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夏某甲、梁某乙、王某乙、叶某某、宋某某、刘某乙、梁某丙、王某丙、梁某丁、胡某某、梁某戊、郭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屈某某旺、夏某乙、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认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仍帮助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他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灵芝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电子卷宗光盘陆张,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取缔档案等资料共计拾伍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