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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槐树村。
法定代表人:朱瑞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枝荣,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晟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松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鹿焕洋,总经理。
原告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晟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2.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未作工程及更换修缮工程价款425000元;3.出具增值税发票并返还原告1%的税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炉烟道烟气脱硫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设计、制作、安装等一揽子工程,总价款260万元,到2016年11月30日交工,逾期一天,违约金2000元,累计计算。原告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被告至今没有交付原告设计图纸,至2017年01月试车时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其原因是脱硫塔设计不合理,于是双方又签订了脱硫塔改造合同,合同约定到2017年03月10日整体竣工。然而到2017年10月都无法交付运行,故障毛病层出不穷,因无法无力修复,于是弃置逃离。因无法正常运行,我公司不得不废弃该项目,另行设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就未作工程和需要更换部分约需425000元,请求盼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遆勇刚
审判员 王君风
人民陪审员 刘晓慧
书记员: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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