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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原告王某某与反诉被告杜自强、被告盐湖区北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反诉被告杜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盐湖区北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郑广会,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军峰,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王某某与反诉被告杜自强、被告盐湖区北某某杨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红霞
审判员 李宝琴
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

书记员: 薛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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