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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
胡开云(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
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龚某某,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胡开云,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蕊
审判员:郭同和
审判员:王明娜
书记员: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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