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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龚某某
胡开云(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
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龚某某,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胡开云,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恒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蕊
审判员:郭同和
审判员:王明娜

书记员: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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