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1
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鲁某2
鲁某3
原告:鲁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61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鲁某2,男,38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鲁某3,男,36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鲁某1与被告谭某某、鲁某2、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鲁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1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0元,由鲁某1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1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0元,由鲁某1负担。
审判长:谭满昌
书记员:杨钧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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