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鲁某1
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鲁某2
鲁某3
原告:鲁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61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鲁某2,男,38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鲁某3,男,36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鲁某1与被告谭某某、鲁某2、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鲁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1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0元,由鲁某1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1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0元,由鲁某1负担。
审判长:谭满昌
书记员:杨钧铄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