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魏立志诉被告陈占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魏立志
张忠强(辽宁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
陈占发

原告:魏立志,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忠强,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占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志诉被告陈占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冬梅

书记员:李宣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