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立志
张忠强(辽宁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
陈占发
原告:魏立志,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忠强,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占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志诉被告陈占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冬梅
书记员:李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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