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君临天下小区。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联盟路联盟里。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诉被告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
书记员: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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