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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
被告秦某某骏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凤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某诉被告秦某某骏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顾海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海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旭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卢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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