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镇×××××××。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文昌市×××。
被告:李经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文昌市×××。
原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李经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恋
书记员: 曾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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