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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迁西县康力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闫某某
迁西县康力医院
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康力医院,组织机构代码:66223453-6,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顺,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慧敏,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迁西县康力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蒋学波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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