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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
王某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孟庆春
李玉
原告郭某某,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某,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飞宇房产地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化工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飞宇房产地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郝建朋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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