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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郭某某
王某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孟庆春
李玉

原告郭某某,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某,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飞宇房产地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化工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飞宇房产地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郝建朋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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