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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恭喜
被告同江市临江镇临江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洪鑫,男,系该村村长
原告郭恭喜诉被告同江市临江镇临江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井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恭喜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江市临江镇临江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能清偿欠款及利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同江市临江镇临江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即日给付原告郭恭喜欠款本金25000元,利息104000元(25000元×20‰×208个月,1998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扣除已偿还3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井坤
书记员:徐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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