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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被告:李永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素玲(被告李永顺妻子)。被告:宋某某。第三人:徐某某。第三人:郑某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永顺、宋某某、第三人徐某某、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二被告李永顺、宋某某经营的土地是辽阳县唐马寨镇三块石村民委员会发包给原告郑某某与原告郑显明、郑显仁、郑显阳、郑显和、郑若廷、郑显德、王世才、郑显福、李作利、李树国、郑某某、白俊丽、郑若利、郑若胜、李作洲、郑若波、郑显科、黄禄强、郑若辉、郑若永、徐安利、李伟、李明、徐作维、徐艳菊、郑若奎、郑若章、郑若宏、郑若民、郑若军、徐伟、郑显成、金贵强、金贵刚、徐广宪、徐安新、徐安全、郑显贺、徐茂军、郑若辉、徐振波、徐某某、徐振良、杜芳争、杜方甲、郑若成、尹树军、黄永礼、郑显金49人的承包土地,因辽阳县唐马寨镇三块石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承包的涉案土地具体位置未作处理,故原告郑某某请求二被告李永顺、宋某某返还的土地应与原告郑显明等49人案件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辽1021民初331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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