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代理人张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邓某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邓某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工人,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邓某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工人,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工人,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邓某利诉被告邓某某、邓某庆、邓某树、邓某吉、邓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哲,被告邓某某、邓某庆、邓某树、邓某吉、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被告邓某某和母亲张新爽(2008年1月1日死亡)共生育六个子女,即原告和被告邓某庆、邓某树、邓某吉、邓某某。另有大儿子邓某宏因病死亡,其女儿邓勇也死亡。被告邓某某和张新爽共同财产有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东花英台村93平方米房屋,诸被告均同意涉案房屋给原告邓某利所有。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父母有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东花英台村93平方米房屋,现原告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诸被告对此也均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东花英台村93平方米房屋由原告邓某利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利
书记员: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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