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
营口市老边区吴某服装厂
吴某
原告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某服装厂。
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某服装厂、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永利
书记员: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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