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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某高速承某段TJ19合同项目经理部、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长春。
委托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某高速承某段TJ19合同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焦习龙,职务经理。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畅。

原告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某高速承某段TJ19合同项目经理部、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00元,减半收取计863.00元,由原告迁西县诚信环保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王久利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书记员:孙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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