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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张小某

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
组织机构代码:77132526-8。
法定代表人杨少开,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宇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建国

书记员:侯彦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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