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辽阳市大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00元及自2017年5月10日始以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赵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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