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立波,系公司经理。被告:王某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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