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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住所地辽阳袜业园区A区***号。
投资人:田庆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中宝

书记员: 李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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