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住所地辽阳袜业园区A区***号。
投资人:田庆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阳县金丝雨针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中宝
书记员: 李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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