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樊某某
孙某某
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某、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00.00元,全额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00.00元,全额返还原告。
审判长:王洪宝
书记员: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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