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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强诉被告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赵某强
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詹梦旭

原告:赵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城西峪村147号。
被告: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57079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区经济开发园。
第三人:詹梦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云泉路19号大院8号502房。
原告赵某强与被告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詹梦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某强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某强承担。

审判长: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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