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强
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詹梦旭
原告:赵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城西峪村147号。
被告: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57079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区经济开发园。
第三人:詹梦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云泉路19号大院8号502房。
原告赵某强与被告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詹梦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某强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某强承担。
审判长: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