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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赵某某
李恒(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
孙海斌(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恒,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881380-5,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友金,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海斌,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李荣兴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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