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赵某某
李恒(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
孙海斌(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恒,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881380-5,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友金,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海斌,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李荣兴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