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赵某栋与被告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赵某栋
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二
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二(别名王云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王士坡,男,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栋与被告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栋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赵某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赵某栋负担。

审判长:杜文军

书记员:郝红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