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栋
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二
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二(别名王云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王士坡,男,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栋与被告峰峰矿区龙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栋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赵某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赵某栋负担。
审判长:杜文军
书记员:郝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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