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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福林与被告师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谢福林。
被告:师海某。

原告谢福林与被告师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谢福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福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谢福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赵丽媛 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

书记员:贾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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