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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谢福林。被告:师海某。
原告谢福林与被告师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谢福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谢福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赵丽媛 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
书记员:贾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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