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汉族,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有,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燕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
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3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怀仁县某洗煤厂做建设厂房工程,被告对原告口头约定做完工程便付清工人工资3万元。2014年8月原告已给被告完工后,原告找被告讨要此款项,被告称2014年底给付原告。后于2017年2月26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原告许某与被告郑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某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许某欠款30000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3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勤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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