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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李煜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忠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煜刚,男。

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煜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长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李煜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原告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XX里小区物业业主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实际为XX里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作为保障小区安全、清洁,维护小区秩序的服务公司,其运行依赖于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如果因资金问题导致物业公司运行不畅,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应当成为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合理抗辩理由。原告诉请被告应当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2490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煜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费249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

书记员: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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