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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东港市五四农场退休工人,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号980610,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43********。被告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作仁,系该局局长。被告东港市五四农场。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增,系该场场长。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东港市五四农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
审判长 邵 丹
审判员 郭景强
审判员 傅 洁
书记员: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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