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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术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董某某
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马术国
李东
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金志新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贾国柱,男,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白堡店村东。
组织机构代码:73874028-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负责人:董慧勇,男,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城关凤凰东街19号。
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
委托代理人:金志新,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术国、李东、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明,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术国、被告李东、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马术国与原告董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马术国系被告李东雇佣的司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马术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李东承担。被告李东所有的冀BD7680重型专项作业车(油罐车),与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李东承担的事故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护理费原告按2012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的行业平均工资每年41456元标准诉请5111元(41456÷365天×45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予以支持。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八级伤残、Ia值10%,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冀BD7680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200000元已赔偿施清华、田淑英家属),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其余事故损失,由被告李东按马术国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事故损失为48317.37元(医疗费36417.37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其余事故损失92384.19元(82384.19元(48317.37元-10000元+误工费39000元+护理费5111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646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092元+痕检费200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李东赔偿,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D768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实际给付)。
二、被告李东赔偿原告董某某事故损失92374.69元。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原告董某某、被告李东各承担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马术国与原告董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马术国系被告李东雇佣的司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马术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李东承担。被告李东所有的冀BD7680重型专项作业车(油罐车),与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李东承担的事故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护理费原告按2012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的行业平均工资每年41456元标准诉请5111元(41456÷365天×45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予以支持。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八级伤残、Ia值10%,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冀BD7680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200000元已赔偿施清华、田淑英家属),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其余事故损失,由被告李东按马术国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事故损失为48317.37元(医疗费36417.37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其余事故损失92384.19元(82384.19元(48317.37元-10000元+误工费39000元+护理费5111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646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092元+痕检费200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李东赔偿,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D768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实际给付)。
二、被告李东赔偿原告董某某事故损失92374.69元。被告迁西县永安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原告董某某、被告李东各承担214元。

审判长:李维民

书记员: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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