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第三人上海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戴家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第三人上海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泉,上海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盾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第三人上海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英盾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被告沈某某、第三人上海英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370元。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桂占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