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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薛某劳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薛某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薛某系广汽丰田4S店在职员工,原告苗某某为其提供汽车上牌的劳务。薛某尚欠苗某某劳务费7700元。2016年4月,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上牌费用收据原件、短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不影响被告薛某和原告苗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替被告给被告客户上牌,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费用和报酬,被告拖欠原告的上牌费用和报酬共计7700元,有上牌费用收据、短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苗某某劳务报酬77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xxxx8)。

审 判 长  孙大强 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 人民陪审员  周春香

书记员: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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