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琪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汉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史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原告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史某某立即支付欠款本金132775.66元,利息11064.39元(截至2016年10月12日),费用14113.06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2、判令史某某承担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用。事由及理由:史某某于2015年10月3日书面向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使用“易某宝”,原、被告签订的《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消费借款合同条款》、《退货退款规则》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史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陆续开始使用授信额度进行消费,共消费18笔,史某某只结清3笔。苏宁消费金融公司起诉之后截至开庭之前,史某某又偿还了贷款本金4730.04元。
史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系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2015年10月3日,史某某向苏宁消费金融公司递交“任性付”申请表,申请表中“常见问题”栏载明“任性付是由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推出的小额消费借款,用户购物使用该产品可享受30天免息(费)、分期还款、提额(指客户在已获得额度的基础上申请提高额度)、灵活用等服务;申请/使用任性付有以下方法:①下载苏宁易购APP或登录苏宁易购官司网,在购物环节选择任性付支付,根据提示直接申请/使用。②通过苹果官方市场、安卓市场和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官网、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二维码下载任性付APP,线上直接申请/使用。③苏宁线下门店可直接申请/使用任性付。④苏宁消费金融公司营业部可直接申请/使用任性付”。申请表中“收费标准”栏载明:任性付费用计算规则:1、分期手续费:指借款人在选择借款分期服务时须承担的分期服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每期分期手续费=初始借款本金×分期费率,全部分期手续费=初始借款本金×分期费率×分期期数,初始借款本金是指第一笔借款发放时的本金数额。2、灵活费分期手续费:指借款人在选择灵活用服务时须承担的分期服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每期分期手续费=灵活用金额×灵活用费率。3、任性付违约金: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分为借款逾期违约金和提前清偿补偿金,计算公式为:任性付贷款逾期违约金=贷款逾期本金×逾期天数×逾期费率,任性付提前清偿补偿金=提前清偿贷款本金×提前清偿费率。任性费分期手续费费率为0.498%,任性付灵活用分期手续费1%,分期手续费费率采用固定费率方式,按照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按期收取,一期为一个月;任性付贷款逾期违约金费率0.1%;任性付提前清偿补偿金费率5%,免息(费)内不收。
申请任性付借款借款人提供申请表提示要求的材料经审核后给予不超过200000元的额度,并需注册登陆“易某宝”,登录后点击该页面“任性付”项下“立即申请”,出现新页面后查阅《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并完成手机验证,页面跳转回易某宝可选择“现金分期”或“随借随还”,输入借款金额,根据页面提示,完成申请后,苏宁消费金额公司将申请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发放至申请人的易某宝账户,申请人可使用易某宝账户消费或转账提现。《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约定,本服务协议的双方为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与用户,用户完成注册后即成为会员,并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用户应对注册账号负责,只能本人可以使用,不可转让、赠与、继承、转借和租借他人使用,登陆该账户的一切活动均代表是用户本人的意思并由用户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户出现不良记录或没有按时足额偿还任一期的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等情形视为违约,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有权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无需事先向用户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要求用户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提前支付相关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还对借款的申请、使用、息费的计算、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方式、诉讼管辖等作出详尽的约定。
经审核,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给予史某某消费额度200000元。史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借款21540元,贷款到期日2016年1月5日,用于购买Appleiphone6S16GB金色,移动联通电信4G苹果手机和红米2A增加版白色移动4G手机;于2015年11月25日借款23963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25日,用于购买钻石快线3D硬足金男士黄金戒指;于2015年11月4日借款25000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1月4日,史某某将该款转账至其卡号为62×××97的招商银行卡;2015年10月9日借款13776元,分12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11月8日,用于购买苹果iphone6S(64G)玫瑰金开放版;于2015年10月8日借款50000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0月8日,史某某将该款转账至其卡号为62×××97的招商银行卡;于2015年12月5日借款4590.87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8年1月4日,用于购买钻石凤凰999千足金福字豪华活口男戒;于2015年12月5日借款136.6元,分12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月4日,用于购买卡步特电视架;于2015年11月27日借款86元,分12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12月27日,用于购买坚宝焖烧杯;于2015年11月25日借款3376.71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25日,用于购买坚果GIS投影仪;于2015年11月25日借款2281.94元,分12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12月25日,用于购买集大成投影幕;于2015年11月25日借款4489.94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25日,用于购买钻石凤凰999千足金豪华马到成功活口男戒;于2015年11月25日借款1790元,分12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11月25日,史某某将该款转账至其卡号为62×××97的招商银行卡;于2015年11月5日借款414.22元,分12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12月5日,用于购买索尼录音棒;于2015年11月4日借款2842.2元,分24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4日,用于购买AO史密斯热水器;于2015年11月4日借款290元,分6期还款,贷款到期日2016年6月4日,用于购买SIKARLAN西格朗便携式雪茄盒雪茄套。上述借款,史某某未按时还款,截至2016年10月12日,史某某尚欠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本金132775.66元,逾期的手续费5218.99元,违约金11064.39元,手续费和利息合计16283.38元。审理中,苏宁消费金融公司表示放弃2016年10月12日后的手续费。
苏宁消费金融提交的证据:任性付申请表、《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2016)宁石证经内字第3473号公证书、贷款明细、欠款明细、交易明细、贷款台账、史某某订货明细、史某某易付宝端信息、利息及费用计算表。
本院认为,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系取得金融许可的机构,具有消费金融贷款资质。史某某通过易某宝网络平台向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借款,双方签订《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史某某的申请,为其支付货款或转账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史某某应当按其申请的期限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合同履行中,史某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宁消费金融公司要求史某某偿还全部借款132775.66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主张的利息,就是《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所指违约金,苏宁消费金融公司要求史某某给付截至2016年10月12日的手续费和利息合计16283.38元,本院予以确认。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放弃2016年10月12日后的手续费、违约金,系免除史某某部分债务,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775.66元及手续费、违约金16283.3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元,被告史某某负担(被告史某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的128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员 余红蔓
人民陪审员 刘素贞
人民陪审员 胡联霞
书记员: 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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