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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刘继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翟某某。
被告刘继成
被告冯某某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刘继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井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成、冯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能清偿欠款及利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继成、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即日给付原告翟某某欠9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井坤

书记员:徐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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