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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翁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日。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日诉被告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日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方艳
书记员: 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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