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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新国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程新国。
委托代理人廖建国,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道林,系程新国之子。
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冈,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艳辉,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廖祖莲。

原告程新国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新国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新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新国负担。

审 判 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书记员:童思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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