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新国。
委托代理人廖建国,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道林,系程新国之子。
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冈,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艳辉,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廖祖莲。
原告程新国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新国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新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新国负担。
审 判 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书记员:童思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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