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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某某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维江,总经理。
被告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解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晓勇 审判员  宋庆国 审判员  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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