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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总经理。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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