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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15XXXX。
法定代表人关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为排除妨碍、拆除在首府小区公共区域违建房屋,恢复并返还所侵占小区绿地,其诉求涉及到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项规定: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江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 军 审 判 员 许庆海 人民陪审员 吕凤玲
书记员:范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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