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秦某某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某某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玉高,总经理。
被告安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学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学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学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王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