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明艳,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国庆,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
被告:石某某,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艳诉被告刘国庆、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明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乔宝林 审判员 李吉祥 审判员 宗 磊
书记员:马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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