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泰华街与北二环交叉口某某某小区x-x-xxxx室。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078.5元。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
书记员: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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