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珍,男。
被告李某图,男。
原告白某珍诉被告李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珍约定购买被告准备建造的位于沙坡村的住宅楼房一套,后因故工程中止,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因该买卖行为收取原告的30000元预付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白某珍楼房预
付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永 福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卢素军
书记员:王 文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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