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某某
赵永生(贺兰县习某某法律服务所)
贺兰县习某某人民政府
贺兰县习某某永胜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生,贺兰县习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兰县习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机关法人李娜,该镇镇长。
被告贺兰县习某某永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负责人谢有文,该村主任。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贺兰县习某某人民政府、贺兰县习某某德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盖焱
审判员:保瑞娟
审判员:汪世明
书记员:郭娟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