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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田某某,女,蒙古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帆

书记员:闻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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