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芝,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被告:赵云龙,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逊克县。
原告王淑芝因与被告赵云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芝、被告赵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取暖费3,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住小区的供暖由原告个人负责,之前大家都直接把取暖费交给原告,可是被告赵云龙2017年的取暖费至今未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给付,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的行为损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取暖费,保护原告的合法权
被告赵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淑芝取暖费人民币3,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毛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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