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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某
何某
张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二被告雇佣原告王某某为其共同经营制帽厂从事裁料工作,期间二被告共欠原告王某某工资44080元,于2013年2月7日由被告何某、2013年11月1日由被告张某替被告何某为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据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共计44080元,有欠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欠原告王某某的工资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制帽厂所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该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张某辩称此欠款应由被告何某偿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张某共同偿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4408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二被告何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共计44080元,有欠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欠原告王某某的工资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制帽厂所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该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张某辩称此欠款应由被告何某偿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张某共同偿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4408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二被告何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丽华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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