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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唐某矿劳动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张永宏
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开滦唐某矿劳动服务公司
张培芳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迁西县新集镇东岗村443号。
被告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机构代码:75890334-2。
地址迁西县城关桃园街。
法定代表人宋良军。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该服务中心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唐某矿劳动服务公司。机构代码:10480013-3。
地址唐某市路南区增盛路。
法定代表人苏洪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芳,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唐某矿劳动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蒋学波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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